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第三十条,《嘉应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》(嘉院学[2017]26号)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:“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”、第五项规定:“未请假连续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”、第七项规定:“本人申请退学者”,予以退学。
经核实,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,我校共有刘炯等十六名学生达到退学条件,现将名单予以公示(名单详见附件),公示时间从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4日。如有异议,请学生或家长在公示期内与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联系,联系人:刘老师,办公电话:218685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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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2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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